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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請問會不會又演變成興建一些「蚊子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41

    環境教育法第14條特別規定,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而非特別去重新興建;此外,台灣現有就很多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例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等、生態農場、市民農園及展示館等,未來將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4條,對這些優質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予以予以認證,提供各機關、學校辦理戶外學習、參訪的優先選擇的地點;國民從事旅遊活動時,選擇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也能達到寓教於樂的目的,並進而帶動國內這些各類型的設施、場所,提昇其環境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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