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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以演講形式辦理,擔任演講者是否一定要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34

    申請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不限制公營或民營,設置的重點也不在昂貴的設備或硬體。一個良好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必須有 4 大要素,包括設施或場所的本身條件、營運管理的能力、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及人員的素質,現有國內很多設施、場所本身的條件都很不錯,也具有良好的營運管理能力,但欠缺的是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及人員的素質,也是未來必須更加努力充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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