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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請問該審議會如何組成?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44

    本署已於99年10月 5日訂定完成「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未來該會置委員 25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1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 1 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 6 人,由教育部、內政部及經濟部次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17人,由召集人對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詳細的內容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環境教育-行政規則項下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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