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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應如何處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37

    環境教育法要求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進行網路申報成果,而非要求個人申報,因此各機關(構)、學校應自行訂定獎懲及年終考核機制,如果有員工拒絕參加,請各機關(構)、學校依權責處理,俾利本法能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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