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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之一「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請問哪些是廢清法所稱之執行機關?學校、社區收取資源物變賣所得,也要提撥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50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之規定,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因此並不包含社區、學校自行收取資源物變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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