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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之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請問是否與各該環境保護基金所稱之專款專用相牴觸?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51

    環境教育法已於本(99)年 6 月 5 日奉 總統令制定公布,其中第 8 條已明確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及其經費來源,與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並無牴觸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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