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第 3 條明定,環境教育係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因此只要符合這樣的精神的課程,就是達到本法第 19條之規定,沒有限制形式,也沒有規定要事先送本署審查。本署相信每個政府機關(構)、學校都會依據其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妥適規劃、善用資源及發揮創意,共同為環境教育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