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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那本機關是否能自辦?如果要委辦,是否一定要委託經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32

    各機關可將這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規劃併入機關組織學習計畫或機關員工終身學習計畫,依據機關發展方向及員工需求,自行辦理;另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若要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二項工作,方要取得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而第19條規定辦理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 4 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非屬上述 2 項工作,因此各機關如要委託給其他機構辦理,本法並未規定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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