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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2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何沒有指定由哪個局處來辦理呢?是教育處(局)或是環保局?會不會無單位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55
    • (一)依據我國地方自治相關法律之規定,地方自治的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至於由所屬哪個局、處辦理,係地方首長權責,由其指定,而非由本署指派,否則將違背地方自治精神。
    • (二)環境教育工作是跨領域、跨單位之工作,本來就該由地方政府各單位共同來配合辦理,環境教育法如果指定一個局處來辦理,將與此精神違背,亦限縮環境教育之範圍。
    • (三)本署其他環境保護法律亦是如此分工,從未發生地方政府不知由何局處辦理之疑義,地方政府皆能善盡其職責,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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