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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第10條提及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這6種管道指的是都要符合資格還是其中 1 種符合即可?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1 13:46
    • (一)在行政院送入立法院的版本中只有學歷、經歷、考試或所受訓練等4種管道,但在立法院的審議過程中希望本署能增加管道,讓更多的熱心環境教育民眾能夠透過此一管道獲得國家肯定其環境教育能力,因此在多元參與的精神下,依據立法委員的建議增列了專長及薦舉2個管道。
    • (二)上述6種管道各自代表目前台灣各階層環境教育人員的背景:
      • 1.學歷:來自於正規學校體系所培育出來的環境教育人才。
      • 2.經歷:從事多年環境教育工作所培育的環境教育人才,包括各級學校環境領域之教師、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專職環境教育人員、解說志工等都涵蓋在內。
      • 3.專長:針對環境教育相關書籍、電影編著者等有特殊之環境教育專長者。
      • 4.薦舉:對環境教育有重大貢獻者給予特別尊榮之管道,或是針對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尊重其環境傳統知識領域,特別給予認證。
      • 5.考試:透過考詴的方式來取得認證。
      • 6.訓練:針對上述管道都無法取得認證但又非常想參與環境教育工作之ㄧ般民眾,可以經過一定時數之訓練並通過測驗後取得認證。
    • (三)從以上6種管道的說明,可以了解本署採多元開放的立場,希望藉此制度對環境教育的專業知識予以肯定,並核發證明文件,鼓勵國人參加環境教育工作並提升其品質,而非藉此認證制度,限制人民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 (四)從立法的精神、過程、環境教育人員工作範圍、法律文字用「或」而非「及」等,都已經明確表示這 6種管道只要符合其中 1種資格即可取得認證,而非 6種兼具,否則台灣將只有極為少數的人,才能取得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
    • (五)未來環境教育人員的認證將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做詳細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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