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通過認證的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1、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內容不實。
2、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3、申請者喪失對該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
4、申請者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5、設施場所經政府機關命其停止營運或其營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6、設施場所未提供環境教育服務持續達1年以上。
7、設施場所經評鑑不合格,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8、設施場所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9、人力配置、課程方案或經營管理與申請檢送文件不符,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
10、其他違反規定,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