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推動環境教育,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教育。」
一、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於105年前應取得認證。
二、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需至少1 名取得認證的全職環境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