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對推動環境教育的成效有決定性之影響,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故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