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應包含3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6個學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