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3 年或累計5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3年或累計5年以上。
三、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3年內累計達300小時或5年內累計達400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