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上述6種管道需檢具以下文件:
一、學歷: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二、經歷: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專長: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薦舉: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件。
五、考試: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六、訓練: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