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環境講習之目的,係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而處以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因此才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