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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21 10:49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142288900號函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教育成效獎勵要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一、為獎勵本市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之市民、機關(構)、事業、學校、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並期勉持續推動環境教育,特設高
    雄市環境教育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以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初審
    績優之參選者為限。


    四、本要點獎勵方式區分為特優獎及優等獎,其名額如下,並依附表獎勵
    之:
    (一)特優獎:每個獎勵項目一名,共計六名。
    (二)優等獎:每個獎勵項目五名,共計三十名。
    前項獎勵如經評審結果無適當對象,獎勵名額得減少或從缺。


    五、主管機關得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推薦每一獎勵項目獲頒特優獎者參
    加國家環境教育獎審。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評審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由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
    應,不得向參選者收取任何費用。


    七、參選者依第四點獲得獎勵後,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八、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應追繳
    其獎項及獎金:
    (一)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
    (三)獲獎後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情事。
     

    附表 (元:新台幣) 獎勵項目

    特優獎

    (每組一名)

    優等獎

    (每組五名)

    團體

    獎座一座

    獎金十萬元

    獎座一座

    獎金二萬元

    民營事業

    獎座一座

    獎座一座

    學校

    獎座一座

    獎座一座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獎座一座

    獎座一座

    社區

    獎座一座

    獎金十萬元

    獎座一座

    獎金二萬元

    個人

    獎座一座

    獎金一萬元

    獎座一座

    獎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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