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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19 10:43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30033053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二)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三)審議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四)其他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文化部及科技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七人,由召集人就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及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專家或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計畫處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環境教育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行動計畫,並列管辦理進度。

     (四)協助推動地方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相關事務。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六、本會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教育有關事項徵詢相關委員意見,經分析彙整後 提報本會審查。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本會審查。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七、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專家及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屬機關代表及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專家及學者委員缺席或團體代表未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連續達二次以上,本會得予改聘。

    九、本會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事項時,該委員應行迴避。

    十、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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