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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認證

    環境教育機構廢止認證之相關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2-27 13:20

    經認證之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即開辦環境教育人員 訓練或環境講習。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
    三、申請者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申請者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五、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
    六、無故自行縮減課程或時數。
    七、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評鑑不合格,經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九、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十、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課程科目、授課講師或實際經營管 理,與申請認證檢送之文件不符,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完成。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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