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9 條所列六種認證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申請者得擇一管道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一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教育認證申辦系統」下載相關申請書表。 二、申請書及檢具審查之文件請以掛號投遞寄至:「32024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3段260號5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
環境教育人員對推動環境教育的成效有決定性之影響,為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故環境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除以「薦舉」認證者外,有效期限皆為5 年,另若有下列情事,將撤銷或廢止其認證。 一、文件虛偽不實,撤銷認證。
二、廢止認證: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依規費法規定,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費或保留。
經程序審查後,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認證者免繳納審查費外,將發函通知申請者於15日內繳納新臺幣1,015元(含劃撥手續費15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
一、程序審查: 本所受理申請後,於7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15 日內繳納新臺幣1,015 元之審查費(含劃撥手續費15元)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將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認證審查: 本所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3 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為鼓勵推動環境教育,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教育。」 一、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於105年前應取得認證。 二、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需至少1 名取得認證的全職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上述6種管道需檢具以下文件: 一、學歷:應檢具相關之學位證書及學分證明文件 二、經歷:應分別檢具相關教學、工作年資、志工服務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專長:應檢具著作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薦舉:應檢具推薦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重大貢獻具體說明文件。 五、考試: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六、訓練: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 年,以薦舉方式取得認證者除外;期限屆滿前3-6個月可申請展延。
申請者須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者,提出訓練合格證明申請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報考資格: (一)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14個學分以上。 (二)具有1年以上教學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 二、認證條件: (一)筆試各科目及口試成績均達60分以上。 (二)提出人員認證申請並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20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承,著有績效。